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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合伙贩毒近3公斤被东营中院依法宣判 1人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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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鲁网东营6月23日讯 (记者 宋航) 今天上午,在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毒品案件,涉案毒品达2883.01克,其中1人被判处死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初,被告人曾银洲、聂海宁从山东省广饶县驾车前往湖北省宜昌市,通过赵龙伍从韩中明(在逃)处购得甲基苯丙胺500克运回广饶县后进行贩卖;2015年5月,被告人曾银洲安排被告人聂海宁驾车,与被告人赵龙伍前往湖北省宜昌市从韩中明处购得甲基苯丙胺930克运回广饶县后进行贩卖;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曾银洲与被告人聂海宁驾驶鲁E62312五菱汽车前往湖北省宜昌市,由被告人赵龙伍通过联系黄华(另案处理),从“张哥”处购得甲基苯丙胺1453.01克。6月25日,在携带毒品返回行至山东省济青高速公路临淄出口时被抓获,现场缴获白色晶体2袋。经鉴定,在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含量分别为76.81%和79.18%。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银洲、赵龙伍、聂海宁违法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结伙非法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883.01克,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银洲起意贩毒、筹集毒资、共同运输、为主贩卖,被告人赵龙伍负责联系毒源、共同运输、管理毒品及毒资,二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聂海宁驾车运毒,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曾银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第三起犯罪中的毒品被全部查获,尚未流入社会,依法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曾银洲、聂海宁到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判决被告人曾银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赵龙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聂海宁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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